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8】32号)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,对出口货物劳务及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调整,即原17%的退税率调整为16%,原11%的退税率调整为10%,并设置了退税率的过渡期,即以2018年7月31日为时点进行过渡。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过渡政策:
出口货物劳务,注意: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过渡时点。
1、采用“免退”的外贸企业
(1)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
(2)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
代理生产企业出口并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按上述外贸企业执行。
2、采用“免抵退”的生产企业
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,继续按原退税率申请退税,即原退税率为17%的继续按17%,原退税率为11%的继续按11%申请退税;
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,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申请退税,即原17%退税率的按16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,原11%退税率的按10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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